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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過分居協議將財產交給女方,孩子還能繼承財產嗎?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糾紛經典案例之一。
劉某與郭某因感情不和分手。他們還簽署了分居協議,規定男方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交給女方,由女方處理。不允許男子有任何異議。然而,這套房子卻始終沒有過戶到郭女士名下。
后來,劉某意外去世。由于劉二婚,離婚時子女要求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子是劉氏的遺產,他們作為子女有權繼承房子。郭某認為,該房屋現在屬于自己,其他人無權分割,于是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這棟房子到底屬于誰呢?
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郭某所有。原因是,根據《民法典》,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原則上以不動產登記證上的戶主為準。根據這一規定,如果房屋未過戶給郭某,則應歸劉某所有。但物權章也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除外。
《民法典》第1065條意味著法律另有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婚前的全部個人財產歸另一方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在這種情況下,就相當于雙方都認可了。分居協議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了女方郭某,所以即使房屋不轉移,郭某仍然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你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