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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經濟糾紛糾紛律師的實踐中,大量民間借貸方沒有借條。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耗時較長,不小心丟失了借條;二是貸款關系形成時,雙方關系良好或因其他原因未出具借條。如果手里沒有借條,當事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返還欠款?
第一,亡羊補牢為時未晚。
作為債權人,如果沒有借據或者不小心丟失借據,建議當事人不要急于向法院起訴,可以選擇私下與債務人溝通,雙方確定還款期限和金額,要求債務人出具還款計劃、還款協議等。這樣既可以獲得日后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又可以避免急于起訴,讓對方知道沒有欠條或者欠條丟失違約,失去訴訟權利或者面臨敗訴的風險。
第二,銀行轉賬憑證可以作為立案證據。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下落不明、失去聯系的債務人,使得債權人無法通過私下溝通進行救濟,不得不依賴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起訴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那么,沒有借條、借條等基本證據,如何通過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又有什么樣的材料可以作為立案依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貸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據等債權證明,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讓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根據這兩部法律的規定,在登記制度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背景下,債權人只有提供銀行轉賬證明作為初步證據,才能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債務人,要求其償還貸款。
在登記備案制下,備案法院只對當事人的訴訟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立案成功并不意味著僅僅依靠備案階段提供的證據材料就可以在訴訟中支持自己的主張。
上海經濟糾紛案律師:在沒有借條和借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向法院申請出具委托調查函,取得訴訟所涉及的銀行轉賬憑證作為立案材料和主要訴訟證據。但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被告辯稱轉讓是為了償還雙方之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原告仍應承擔貸款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
第三,貸款證據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找到。
根據相關規定,原告可以找到以下證據:
1.證人證詞。民間借貸經常發生在日常生活場景中。借款發生時,不僅借款人和貸款人都在場,甚至很多借條和借條都沒有發出的情況,正是因為雙方都同意在一個中介中充當證人。因此,如果當時在場的第三人和雙方邀請的證人能夠出庭作證,如實陳述當時的事實,他們的陳述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2.記錄證據。在很多民間借貸的案例中,即使債權人能與債務人取得聯系,債務人往往拒絕出庭參與訴訟,或者在法庭上的陳述與民間溝通中的陳述完全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應注意收集錄音證據,如記錄雙方的電話溝通。
上海經濟糾紛訴訟律師為了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效果,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被記錄人必須是債務人本人。雖然債務人不承認自己可以申請認證機構進行認證,但為了降低訴訟成本,債權人可以在通話過程中要求對方給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
二、記錄內容應充分反映債務內容、貸對貸關系歷史、具體金額和欠款金額。
第三,在錄音過程中,要和善,注意溝通技巧,保證對方能夠陳述清楚事實,反映真實意思,不存在債權人的威脅或迫害。另外,上海經濟糾紛律師所向法院提交的錄音證據應當真實、完整,應當是未經編輯、編輯或者篡改的錄音的原始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