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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強制執行一般在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結束,但應當扣除中止執行的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院長批準。[適用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同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法院。執行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裁定撤銷或者糾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后超過六個月仍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以及中止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