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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號的公告》第四條: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取得的總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從當期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對應的金額中扣除。地價后的余額用于計算銷售額。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量=(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本期允許扣除的地價)(1+11%)
(注:2019年4月1日起,房地產銷售稅率降至9%)
2、由于土地成本可以從收入中扣除,增值稅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
例如,一般納稅人預售房產1000萬元(含增值稅),假設對應的可扣除土地成本為400萬元,則:
增值稅銷售收入=(1000-400)/(1+9%)=550.46萬元
銷項稅=(1000-400)/(1+9%)*9%=49.54萬元
1.確認收入
借:預收賬款1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917.43(1000/1.0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2.57
2.土地成本扣除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33.03
貸:主營業務成本33.03(400/1.09*0.09)
綜合以上1、2,實際銷項稅額=825,7-3303=元
3、但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與增值稅進項方式不一致
增值稅銷售收入=(1000-400)/1.09=550.46萬元
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1000/1.09=917.43萬元
4.總結
1、房地產企業一般計稅方法下,增值稅稅收收入不等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增值稅中扣除的地價對應的銷項稅額在會計處理中沖減主營業務成本。
2、簡單計稅項目,無需考慮土地價格;對于一般計稅方法,土地價格是從銷售收入中口頭扣除的。
3、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土地價款(增值稅)扣除情況。某一項目在一定時期內扣除的地價,不得超過該項目當期應分配的扣除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