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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師咨詢:妨礙公務罪一般判刑多久能申請緩刑嗎?妨害公務罪一般量刑為三年以下,按照具體案情來判刑。至于能不能緩刑,還是要看當事人的情況是否滿足申請緩刑的條件。下面我們通過一則實際妨害公務罪案例來詳細解答。
【案件詳情】2019年9月21日16時許,上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被害人王某和輔警于某2、趙某駕駛制式警車巡邏至蛟河市榆江公路高鐵高架橋東側時,發現被告人孫某駕駛的紅色福特??怂罐I車未粘貼實習標志,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告知違反的法律規定,孫某的丈夫被告人高某向王某講情未果后,質問處罰依據和警察身份并用手機錄像。
王某警告高某保持一定距離時,高某拍打王某左手一下,王某、于某2上前要控制高某,高某用拳頭毆打王某頭部、胸部,又將于某2按倒在地,辱罵并用手抓于某2臉部、打其胸部,摔壞于某2眼鏡和執法記錄儀,孫某上前撕扯并用拳腳打王某、于某2,當王某拽高某腰帶時高某掰傷王某手指,后被民警扭送至公安機關。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左手關節之損傷評定為輕微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孫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律師分析】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被告人高某、孫某使用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均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但是兩名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同時也取得被害人王某諒解,因此可對其二人酌情從輕處罰。
鑒于被告人高某、孫某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的辯護人提出高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犯罪后果不嚴重,且積極賠償,悔罪表現明顯,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滿足從輕處罰的條件,予以采納。但是對高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沒有采納。因為高某的情況并不適用于緩刑。
【知識補充】緩刑的使用條件是什么?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適用緩刑。(二)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簡單而言適用緩刑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通過實際案例,對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以及申請緩刑需要滿足的條的知識補充,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不妨點擊在線咨詢,直接與我們溝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