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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行政機關是否必須先經過行政機關“復議”?如果我不接受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怎么辦?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行政機關不需要先經行政機關審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1、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是否需要行政機關先“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請求原辦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可以申訴的行政機關的復議行為。代理行為,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并做出決定。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于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和法規。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起訴行政機關不需要先經行政機關審查。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2、如果我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怎么辦?
《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應當停止執行。
上訴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請求人民法院再審的活動。它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提起的。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上訴期限內未上訴的,為生效判決、裁定。裁定自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立即生效。可以提起申訴的人是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提起上訴,必須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再審。然而,投訴與上訴不同。在上訴過程中,只要您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表達不滿。只要上訴期限不超過上訴期限,二審程序就必然發生。但是,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生效判決、裁定是否確實有錯誤,決定是否再審上訴。因為我國行政訴訟實行兩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