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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早期階段是最容易解決的時期。這個時候,醫患之間的對立并不嚴重,雙方之間也沒有太多的恩怨。很多時候,甚至因為雙方溝通不足而產生誤會。及時溝通和處理有助于將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狀態。而且,即使糾紛沒有得到解決,醫療機構盡早介入處理糾紛,也有助于第一時間固定相關證據,有利于后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的推進。
(一)雙方自愿協商:
醫患之間的醫療糾紛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行協商解決。協商和解可以理解為“私下和解”或“和解”,是指醫患雙方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并處分各自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該表述為:“協議”或“和解協議”。《事故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時,應當制作協議。協議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以及雙方共同確定的醫療狀況。事故等級和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在協議上簽字。”
(二)申請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項獨特制度。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進當事人雙方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愿協議的活動。并消除爭議。人民調解為醫患維權搭建平臺。當醫患矛盾發生時,引導第三方調解,保障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三)申請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主導,依據國家政策和法律,以自愿原則為基礎,通過勸說、教育等方式,促進友好協商、相互理解和妥協、協議解決糾紛的行政行為。《事故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醫療機構位于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應用程序。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的情況下舉行聽證,查明事實、適用法律、裁決糾紛的活動。醫療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解決醫患雙方共同參與的醫療糾紛案件的活動。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相比,訴訟程序嚴格、權威、強制性,在醫療糾紛解決中始終占據核心地位。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的主體是醫生和患者,權利客體是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