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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江蘇昆山成為輿論焦點。電動車車主余某在遭到劉某持刀威脅時,趁對方失誤,丟下刀并抓刀還擊,致劉某死亡。這場沖突的監控錄像在網上傳播后,引發了公眾關于自衛的討論。最終,警方經過調查,認定于某的行為是對劉某殺人行為的正當防衛,依法撤案。
什么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中國公民為防止不法侵害國家利益、個人財產、他人財產、個人人身、他人人身、社會公共利益而可能給行為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損害的方法,必須在限度內行使。很多人對我國法律中的“正當防衛”存在誤解。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為制止不法侵害造成損害而采取的行動。給不法侵權者。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應滿足以下條件:
1、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違法行為正在發生的時候;
3、合法防衛的對象必須是非法侵入者;
4、正當防衛不得超過一定限度;
正當防衛神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構成正當防衛的行為大致有以下7種:
1、針對想象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權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或猜測。
2、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所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3、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已自行停止或者已經完成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并非針對正在進行的非法入侵者本人,而是針對無關的第三方。
5、非法入侵者被制服或者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防御性挑釁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你為了傷害對方,故意挑釁他人攻擊你,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
七、針對法律訴訟而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不得以任何借口從事所謂“正當防衛”。
特殊防御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或者其他暴力犯罪,嚴重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亡的,采取防衛行為的。不法分子視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后果。刑事責任。”
根據該規定,行使特衛權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客觀存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
第二,嚴重暴力犯罪正在進行,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
第三,防衛行為只能針對非法入侵者本人進行,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條件。
當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時,防衛人的防衛行為導致他人傷亡的非法侵害,即使造成嚴重損害,仍屬正當防衛,而非防衛過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侵害。負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和公民的危害性很大,制止難度很大。刑法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有利于鼓勵公民打擊極端主義犯罪分子,更容易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互相保護對方
相互斗毆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主觀上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對對方實施了不法侵害的行為。這意味著打斗雙方都對對方造成了傷害。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的相關規定,打斗過程中一般不存在合法的防衛行為。
但如果一方停止或被動停止侵權行為,另一方成為加害方,則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司法實踐中,不法侵害轉化為斗毆的情況有兩種:
1、一方已停止戰斗求饒或逃離對方,但對方仍追擊并繼續加害;
2、一般小型打斗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極強的武器,對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
挑釁防御
防御性挑釁又稱防御性挑釁、防御性挑釁,是非法防御行為的一種。這是指故意挑釁、挑釁對方,故意挑釁對方,誘導對方傷害自己,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實施傷害的行為。
防御性挑釁表面上看是防御性質,但實質上是故意犯罪行為的一種特殊形式,故稱為防御性挑釁或對防御的挑釁。與正當防衛相比,防御性挑釁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這是區別防御性挑釁和正當防衛的根本特征。
2.存在客觀取笑他人的語言和行為。防御性挑釁反擊侵權行為是防御性挑釁行為人有意識煽動的。如果沒有防御性挑釁行為人的挑釁,就不構成非法侵權。這是防御挑釁最明顯的特征。
3、行為人有預謀。由于防御性挑釁需要使用“防御”,施暴者往往是經過深思熟慮、精心準備后才實施的。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
《第550期》
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及排版:曾興儒
都江堰市檢察院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