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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拆遷標準經縣國土資源局調研后,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上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公職人員享受政府住房福利后,不再享受農村住房福利政策;
2、根據縣住建局調查,人均安置面積問題:1、在農村集體土地拆遷過程中,合肥市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享受人均45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安置條件(含個人增購15平方米);長豐縣農村集體土地拆遷期間,符合安置條件的個人可享受人均50平方米(其中個人增購10平方米)。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享受安置范圍的問題:1、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是指征地范圍內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在本村登記、享受承包地的待遇。擁有土地權并在本村有長期居住權。搬遷范圍內生產、生活人員的補償安置;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人民政府有獨立的權力;因此,各縣、市的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都有不同。我縣現行農村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與肥西、廬江、巢湖等合肥市周邊縣市不同。基本一樣。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縣里規定已享受國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國有單位公職人員在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不再享受安置區政策,也并非不妥。重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