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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刑事案件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丁某等7人被判處四年至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2016年以來,被告人楊某從事非法高利貸活動。為了討債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討債,他糾集被告人丁某等人,多次采用隨意毆打、肆意侵入他人住宅、向被害人噴畫字體等方式。李某及其妻子等多人非法討債,造成兩人輕傷,形成了以楊某為首的邪惡犯罪集團。
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歹徒的犯罪手段逐漸從暴力演變?yōu)椤败洷┝Α毕嘟Y合,利用某種脅迫或?qū)κ芎θ诵睦淼拿{迫來達到非法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楊某等人采用各種手段非法催收債務,嚴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財產(chǎn)權益,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
該犯罪團伙利用暴力和“軟暴力”收繳非法高利貸,為惡多端,欺壓群眾,擾亂當?shù)亟?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對于涉嫌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范圍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尋釁滋事的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奪他人財物、任意毀壞、侵占等情況確定起點。公私財物數(shù)額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數(shù)額,確定基刑。
《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任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強行搶奪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有四種情形之一,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嚴重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