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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2015年,王某向A公司租賃了一臺機器設備用于生產經營。雙方簽訂設備協議《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自主選擇車輛租賃給王某融資。購買某品牌工廠生產的設備。王某向A公司租賃該設備,享有該設備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限5年,租金總額20萬元。同時約定,租賃期滿后,如承租人王某無違約行為,在支付1000元并簽訂《所有權轉移通知》收據后,設備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人。然而,租賃期滿后,盡管王某忠實履行合同并繳納了年租金,但出租人A公司以1000元的價格太低為由拒絕將設備出售給承租人王某。那么,此時這個融資租賃設備的擁有者是誰呢?
呂暢談“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只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約定租金后歸屬承租人。義務已履行。
該套融資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承租人王某。
本案中,王某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人,A公司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設備為租賃標的。鑒于原《融資租賃合同》已規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王某無違約行為,在支付1000元并簽署《所有權轉移通知》收據后,該房屋的所有權設備將轉移給承租人”,該條款不違反任何強制力。如果合同是性法規定的,雙方同意簽署的,應當認為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
而且,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只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應當認定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履行約定的租賃義務后。”因此,融資租賃設備應歸承租人王某所有,出租人A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向承租人的交付。
法律條款解釋
《民法典》第759條增加了承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格保留租賃財產并取得租賃財產的新要求。合同規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價格購買租賃房產。此類協議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十分常見,其根源在于法律上公平對價的價值基礎,即約定象征性對價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內容的有效成立,而不是為了保證合同內容的有效成立。而不是給予承租人選擇的權利。在約定象征性購買權的融資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已就租賃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達成一致。為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確認本案雙方對租賃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有明確約定。該財產屬于承租人。
但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的價款并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必須履行約定的租賃義務;若承租人屆時無法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仍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另一方面,如果符合約定,出租人無權拒絕承租人取得所有權,必須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完成向承租人的交付。
所以提醒大家,名義保價和購買條件一定要慎重設定。否則,出租人將無法再以價格低為由后悔,法律也不會支持這種后悔。出租人只能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交付租賃物所有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