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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提前消費的情況,會引發貸款糾紛。那么,貸款合同糾紛的訴由有哪些呢?
1、貸款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貸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歸還貸款并在貸款期限結束時支付利息的合同。借錢的一方稱為貸方,也可稱為借方。借貸合同的抵押品僅限于貨幣,即金錢,因此借貸合同只是借貸合同的一種,屬于交易借貸的范圍。交易借貸合約是約定借款人借出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實體給用戶,用戶按照承諾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或實體的合約。用戶返回的金錢或實體不是具體的東西,而是一種東西。這也是借款合同與借貸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區別所在。
在明確案由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關行為涉及非法融資,則不能作為民事訴訟審理,也無法確定案由。金融行業壞賬轉讓屬于特殊債權轉讓,獨立要求作為第四級訴由。相關糾紛不再納入債務轉讓合同糾紛案由。同樣,對于金融行業的債務追收,雖然提起訴訟的依據和審理的標的主要是原始金融借款合同,但相關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被視為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因此不能將案由重新列為金融行業貸款合同糾紛。
2、借款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選擇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
貸款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由于談判和解決有利于維護彼此感情,有利于今后的合作,而且談判和解決簡單、快捷、成本較低、有利于實施,是常用的方法。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監督機構申請協商提起訴訟,也可以同時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時,必須及時、妥善審理案件,解決糾紛,避免曠日持久的判決,以增加雙方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中國公民個人的權益。
注意貸款合同糾紛解決時限
雙方在貸款合同條款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借款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立即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貸款合同糾紛的解決有一定的時限。其使用期限為《民法通則》。關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限的要求,即民事主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控制權受到損害之日起2年內未請求人民法院維權的,人民檢察院不會保護自己的控制權。因此,合同當事人尤其是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后,必須立即解決糾紛,以免逾期而喪失勝訴權利,從而蒙受經濟損失。
其他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貸款擔保合同中應當注明,貸款擔保主體發生合并、公司分立等情況的,變更后的當事人應當或者各自負責履行貸款合同,并具有他們應有的控制權。貸款擔保行為人有兩個以上的,按照貸款擔保金額確定責任比例,不得相互推諉、逃避責任。
3.貸款合同的最長有效期是多少?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要求,貸款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借款人雙方協商確定,但沒有最長期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