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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征用過程中,老百姓經常會遇到暴力、強拆的情況。如果遇到違法拆除養殖場的情況,可以向當地國土部門舉報維權,也可以直接撥打國土資源部法律熱線。強行拆除養殖場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案例簡介
張先生是河北省唐山市人。他在自有承包地從事養殖,建有畜牧養殖場。
2010年8月8日,縣政府開始實施安置房建設工程,張某的養殖場就在征地范圍之內。
雙方多次協商后,張某認為縣政府提供的補償金額太少,未能達成一致。2011年3月17日,縣執法局向張某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號,要求張某在5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
張某未按要求拆除農場。2011年6月11日上午,縣政府在副縣長的指揮下,組織人員將張某的畜場推土機強行拆除。
張先生不滿,向法院請求確認縣政府強拆違法。
縣政府辯稱,縣執法局為張某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因此,如果張某對處罰決定不服,應將縣執法局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駁回對張的起訴。
2.法庭審理
本案的審理有兩個焦點。1、縣政府是否屬于本案合格被告?2、強制拆除養殖場是否合法?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在此情況下,張某響應縣人民政府“走出庭院,開展規模化養殖”的號召,于2004年建起了畜牧養殖場。隨后,縣政府牽頭實施了動遷安居工程。即使縣執法局向張某發送了《限期拆除決定書》,縣政府也應被認定為被告。
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具體而言,本案中,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依據本法拆除了原告的養殖場,故應適用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即是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同時,強拆必須等待起訴期和審查期結束。本案中,縣政府沒有聽取張某的陳述和申辯,直接強行拆除,屬于程序錯誤。
三、法院判決
經查證,縣政府強行拆除張某畜牧場的行為違法。
4.律師總結
對于強拆行政訴訟,被拆遷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養殖場進行強行拆除,但拆遷人在拆遷時必須通知被拆遷人,并明確說明拆遷原因,確保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