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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金屬于國家,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挪用。這是人人都知道的道理,但知道并不等于做到。挪用公款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挪用公款達到什么數額才構成犯罪呢?
我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大學畢業后,張三回到家鄉,在農業經濟站工作。由于他是大學生,表現也不錯,很快就當上了***農業經濟站站長。他還做過出納,負責鄉政府的部分資金。管理。七、八個月后,會計對賬時發現,張三辦理的金額有30萬多元的差異。經查,張三因吸毒成癮,多次利用職權挪用公款購買毒品,至今未還一分錢。
根據有關規定,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超過三個月未還款,金額超過5萬元。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上述例子中,張三的行為明顯構成挪用公款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崗位上就應該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不得為了一己私利而貪污公款、搞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