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被告人王某、查某分別在某縣婦幼保健院擔任會計、出納。2010年2月18日,在某縣郵政儲蓄銀行理財經理黃某的要求下,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查某從該公司銀行對公賬戶提取20萬元存入該銀行個人賬戶。
為了完成黃的撤軍任務。2020年4月2日,查某從公司提取20萬元用于支付員工工資及獎金,利息30.13元存入查某個人賬戶。
在黃某的要求下,2020年4月12日,經被告人王某同意,被告人查某又從單位銀行對公賬戶取現金30萬元存入銀行支票賬戶,以完成黃某的存儲任務。當天,經黃介紹,
被告人查某于2020年4月28日以銀行短期理財產品“某財富基金”為幌子贖回該基金。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查某從公司提取30萬元用于支付員工工資及獎金。
理財產品241.64元的收益還在某人的賬戶里。
那么王和查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現在上海寶山律師就帶大家解讀挪用公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否可以視為營利活動。
律師解析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又侵害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主觀方面只能由意圖構成,
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挪用歸私人使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共財產的使用權,并通過暫時使用公款來獲取經濟利益。客觀上分三種情況:一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從事非法活動的;二是挪用大量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第三種是挪用大量公款超過三個月不還的行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查某挪用公款存入銀行是否可以認定為營利活動。
第一,從主觀上講,王、查挪用公款是為了替他人儲蓄,他們沒有利用公款謀取私利。但是,作為國有機構的財務人員,他們應該知道他們不應該將公共資金用于其他用途。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
但仍故意將公款挪作私用并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其中30萬元用于理財產品,意圖通過短期使用公款幫助他人獲取經濟利益。本質上,挪用改變了公款的性質,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權。
第二,客觀上,王、查將公款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其挪用的第二筆公款購買了理財產品。挪用行為已成立,客觀上已產生利息,且利息未支付給單位。現在還在個人賬戶里。根據《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集資和購買股票屬于營利活動,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第三,本案挪用時間雖短且已追回,未造成嚴重損失,但二次潛在違法尖端這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如果允許這種擅自挪用公款的行為,公款的命運將遭遇許多意想不到的風險。
會給國家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王某、查某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款以個人名義成立并存入銀行,利息未支付給單位,其挪用的第二筆公款購買了理財產品。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應認定為挪用公款并存入銀行。
王某、查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并將公款存入銀行或從銀行購買短期理財產品用于營利活動,其行為應構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索引《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于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屬于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