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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生活里,我們常常能夠聽到對于有的人調用公款從而被判刑,調用公款在生活中法律是不允許的,調用公款也會涉及備案,那么什么是挪用公款呢?挪用公款后法院是如何進行判罪的呢?下面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進行詳細解析關于挪用公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調用公款罪備案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1、要根據犯法懷疑單元所涉嫌的罪名。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相應的司法機關受理。
2、對犯法懷疑單元的備案管轄權應與對其間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立案管轄權相一致并同案追訴。
3、在劃分級別統領時,應根據單元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或其余間接義務職員,因實行單元犯法而被追查刑事義務的管束相一致,也就是說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依法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時,應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那么對單位犯罪的追究也應由相對應的司法機關進行偵查和起訴。
4、在地域統領上。實施犯法地統領的準繩,只有當犯罪地人民法院認為單位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適時,才可以移交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調用公款罪的備案標準是什么?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應予立案:
1、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調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小我私家進行營利活動的;
3、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國民檢察院能夠依據當地實踐情形,在上述數額幅度內,肯定本地區施行的詳細數額規范,并報最高國民檢察院立案。“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調用公款給其余小我私家應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同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三、調用公款罪的犯法構成有哪些內容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體,主如果大眾財富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調用公款罪侵占的間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調用公款后幸免占領,有的還是以取得收益。而所有權包孕占領、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
本罪侵占的工具主如果公款。這既包孕國度、集體所有的泉幣資金,也包孕由國度治理、應用、運輸、匯兌與貯存過程當中的私家所有的泉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擁有國度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該企業、公司的財物,屬于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于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了利用職務上的方便,調用公款歸小我私家應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非法主體,即國度事情職員,這里所說的國度事情職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度事情職員的外延、內涵基礎溝通。一樣擁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組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是間接有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有意挪作他用,其犯法目標是非法獲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客觀特性,只是暫時非法獲得公款的使用權,盤算當前予以償還。至于行為人調用公款的念頭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以上便是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收拾整頓的對于調用公款罪法院處置的相關內容,我們一定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如果您真的涉及相關案件,及時找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處理,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上海職務犯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