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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酒后駕駛請求從輕處罰的規定是: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此時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輕罪不需要判刑。如果是這樣,司機也可以免受刑事處罰。也就是說,自2017年5月1日起,即使駕駛人實施醉酒駕駛行為,也不得認定構成犯罪,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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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酒駕駛情節是否輕微或者明顯輕微:
(1)客觀方面包括:醉酒駕駛的時間、空間環境,駕駛人是否在人少車少的深夜或凌晨駕駛,或在偏僻的道路上駕駛,醉酒駕駛的時間和距離旅行時間很短;醉酒駕駛的程度,如剛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醉酒標準。
(二)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態度,如主動制止醉酒駕車或自首、認罪等;犯罪動機或者對醉酒駕駛行為本身的認識,如為了救人而醉酒駕駛,不構成緊急避險。以為休息幾個小時或過夜就會清醒,導致酒后駕車等。
二、情節較輕或者情節較輕的醉酒駕駛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移動車位類型。此類被告駕駛車輛并非為了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移動停車位。被告被他人開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對方沒有妥善停放車位,被告移動車位并刮傷他人車輛或撞擊消防栓。有的甚至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移動車位。且未發生任何不良后果。
(2)救治病人。此類被告人酒后駕車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搶救或者陪同家人去醫院搶救。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3)睡眠休息型。此類被告人在行駛一定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酒駕駛,并靠邊停車睡覺。
(4)偶發酒駕型。此類被告人酒后將車停在酒店門前,數小時或連夜返回酒店取車行駛,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仍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5)尚未被趕出。這類被告在準備開車之前就在路上被抓了。
(六)被醉酒駕駛人追尾的。這類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對方也是醉酒駕駛,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駕駛人發生醉酒駕駛事故,符合從寬處理標準或者情節不太嚴重的,可以向有關處理部門申請從寬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到較輕的處罰,又犯第二次錯誤,交通部門有權加重處罰,這對于維護交通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