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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遷期間,拆遷戶與拆遷部門之間經常會發生各種矛盾。如果拆遷戶在一定期限內不愿妥協,拒絕簽署協議,很可能會遭遇非法拆遷,拆遷部門往往會以各種理由強制拆遷,但說到強制拆遷,始終取決于四個方面:拆遷部門是否有權力、事實是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強制拆遷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權威是最重要的一點。今天,筆者就帶大家一起回顧廣東潮州的一起強拆案件,讓大家了解一下拆遷部門在非法強拆案件中經常犯下哪些違法行為。
一、案例簡介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縣xx村的陳某村民,2015年開始承包荒地在村里經營養殖場,用于養殖種鵝。2019年3月,陳某養鵝場被納入拆遷范圍,但因對補償標準不滿意,陳某未與拆遷部門簽訂《補償協議》。2019年4月,拆遷部門在陳家養鵝場外墻上張貼《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陳家養鵝場為違法建筑,并于當天將陳家養鵝場內6個鵝棚全部拆除。陳氏損失慘重。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陳某委托律師就本案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拆遷部門強行拆遷行為違法,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庭審中,拆遷部門辯稱:“陳某非法占用土地,且未取得規劃許可,我方強行拆遷依據的是《限期拆除決定書》,事實依據充分,強行拆遷合法。請求法院駁回陳的訴訟。”
2、案例分析
行政機關的權力都是法律賦予的。未經法律授權,禁止。因此,鎮政府是否有權實施非法占地、強拆、違法建設,必須依法認定。但本案中,鎮政府僅辯稱調查事實清楚,強拆合法,但未提供制作《限期拆除決定書》并實施強拆的權威依據。因此,它必須承擔舉證失敗的責任。即使單從這一點來看,拆遷部門強行拆遷也應該被判定為違法。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財物的。”批準后,違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可見,查處農村違法占地的情況應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在這種情況下,鎮政府無權對陳某養鵝場進行所謂的查處,更無權拆除,其行為是其行為屬于越權行為,其實施的拆遷行為屬于非法拆遷。
最后,從強拆程序來看,拆遷部門既沒有依法催促陳某,也沒有在強拆前進行公告,也沒有聽取陳某的陳述或申辯,也沒有召開聽證會讓陳某強行拆遷。來表達他的意見。拆遷部門實施的強行拆遷嚴重違反我國法律程序。從這個角度來看,強拆也是違法的。
三、法院判決
1、判決確認拆遷部門強行拆除陳某養鵝場的行為違法;
2、本案訴訟費用由拆遷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