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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毆罪是指出于報復他人、爭霸、尋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視他人的非法動機,聚集多人結伙互相斗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人聚集打架的;
人數眾多、聚集斗毆、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收集武器進行戰斗。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那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一、本罪的主體
聚眾斗毆罪的客體是一般客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聚眾斗毆罪。這里必須說明的是,并非所有參與聚眾斗毆的人都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群毆行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群毆罪的主體。
所謂頭目,是指在群體性斗毆事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謂其他積極參與者,是指在群體斗爭中起重要作用的除首要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對于普通參與者,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動機一般不是純粹為了某種個人利益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獲取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某種方式尋求刺激或者從事一些卑鄙的活動。進行群眾性斗爭。欲望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懲治聚眾斗毆犯罪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應當是社會公共秩序。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群毆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以及在此指導下實施的客觀行為。只要行為人有斗毆意圖,客觀上實施聚眾斗毆行為,就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損害。至于行為人實施聚眾斗毆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不產生聚眾斗毆罪的法律保護。影響不影響聚眾斗毆罪的成立。
三、犯罪對象
聚眾斗毆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生活規則和秩序。在現實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能發生在公共場所,比如公園、學校、劇院,或者比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都應視為違反公共秩序行為。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斗毆的行為。
“聚眾”是指聚集3人以上以斗毆為目的的行為。“聚集人群”的方式包括有預謀的聚集和臨時聚集;既包括主犯明示策劃的聚會,也包括主犯不妨礙他人聚會的默許行為。“三人以上”包括主要參與者、積極參與者和其他一般參與者。
“打架斗毆”一般是指雙方出于不正當動機而互相攻擊、打架以及其他傷害對方身體的行為。
五、聚眾斗毆罪的法律后果
犯聚眾斗毆罪負刑事責任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斗毆罪的轉化
聚眾斗毆轉化犯,是指在人群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并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人。
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相應的民事責任
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既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被害人,又是斗毆罪的實施人。對群體性斗毆事件中受重傷、死亡的人員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并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