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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群體性斗毆事件,國家規定了立案、量刑的標準。那么2019年群體性斗毆案件的量刑標準和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法律智庫就帶您詳細了解一下。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斗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人聚集打架的;
(二)人數眾多、聚集斗毆、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收集武器進行戰斗。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積極參加群眾斗毆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
1.對組織、策劃、指揮群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積極參加群眾斗爭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安排成特定的團體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采用言語煽動、聚眾斗毆,且該組織負責人達到3人以上時,才能認定該組織的作用。
所謂“規劃”,就是為實現具體目標而制定計劃、作出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中,策劃的作用就是對人群斗毆活動進行統籌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即使這種部署和策劃安排最終沒有得到全面落實,也不影響犯罪的發生。確定規劃者規劃行為的性質。
所謂“指揮”,就是指示、命令、綜合調度。具體到本罪中,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布命令、指揮、指派人員參加打架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還必須具有全局性。戰斗過程中,特定參與者臨時指定攻擊目標或慫恿他人采取某種攻擊方式等,一般不屬于“指揮”行為。
來源:法律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