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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家庭暴力法
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大多數夫妻都會因為生活中的瑣事而產生矛盾。因此,有的夫妻能夠很好地解決相關糾紛,但有的夫妻卻只能拳腳相加,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家庭暴力的法律判斷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今天是《法律快報》的編輯!
一、如何判斷家庭暴力法
有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行為,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年以下拘留:日以下,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給予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撰寫威脅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欺騙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破壞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壞或者私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只有受害人請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案件。受害人不請求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
根據情節和后果,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或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無過錯方提出請求的,還應當按照第《婚姻法》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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