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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兩年期滿后,減刑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3、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經查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執行死刑。4、累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等罪的,可以限制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該怎么辦?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緩期執行期滿后,根據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采取不同的處理: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執行死刑的。
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的,可以限制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
哪些情況可以暫緩執行死刑?
死刑執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人民法院應當停止執行死刑,并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執行前發現判斷可能有錯誤的。
犯罪分子在行刑前自曝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能需要改判。
犯罪人懷孕的。
暫停執行死刑的,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書面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并由院長發布暫停執行死刑的命令。經審查核實,原判決正確的,須報請核準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
如果發現犯罪分子確實是孕婦,應當依法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復核。死刑交付執行前,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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