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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日報-人民日報海外版
案件簡介
張某是某網絡平臺的注冊用戶。2020年12月,為了博取關注,張某在其擁有7萬粉絲的賬號上發布多條針對公眾人物何某的內容,其中使用了“甩鍋”、“造謠”、“禍國殃民”等貶義內涵。字。
他得知后非常憤怒,認為張某故意捏造虛假事實,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隨后,他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權,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構成名譽侵權,判決張某連續10日在其賬戶首頁頂部公開發布道歉聲明,向何某賠禮道歉,并賠償何某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
近年來,網絡信息技術突飛猛進,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很多便利。但由于缺乏現實限制和監管,不少“網絡噴子”、“鍵盤俠”也涌現出來,在網上隨意炮轟他人。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制定了相關規定,禁止那些在網絡上發表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論的人為所欲為。
法律解釋
《民法典》規定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犯。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現實生活中,一旦發現別人損害了自己的名譽,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即使成功維權,也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聲譽損失。讓我們分別來看一下:
什么是名譽權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社會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的評價。信用等
根據上述規定,侮辱、誹謗是侵犯名譽權的主要方式。侮辱是損害他人人格或名譽并造成羞辱的行為。誹謗是指通過向第三人散布虛假事實,降低他人社會評價,非法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如何判定侵權
名譽權是否受到侵害取決于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是否實施侮辱、誹謗等損害名譽的行為,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或者捏造事實。捏造虛假事實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其次,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如果無法識別或不充分識別發送對象,您不能主張對方侵犯您的名譽權;第三,侵犯您名譽權的行為已被公開并被第三方披露。已知的是,行為人實施的名譽侵權行為確實會影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
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給被侵權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受害人還可以以侮辱或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以保護自己的名譽。根據第《刑法》號規定: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里的“情節嚴重”是重要條件,一般理解為手段惡劣、后果嚴重、影響十分惡劣的情況。
如何確定實際侵權人
民事訴訟是解決名譽侵權問題的常用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起訴必須有指定被告。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網絡賬戶匿名、平臺因隱私協議而不愿提供對方真實信息的情況。對此,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網絡平臺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網絡用戶的姓名、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服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處罰等措施。
網絡平臺有責任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互聯網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網絡平臺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取決于其是否為用戶侵權提供便利,或者是否未盡到監管義務,從而給他人造成損失。因其他侵權人造成損害且平臺經營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律師提醒
根據第《民事訴訟法》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被告事實捏造,原告名譽受損的事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受害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網絡名譽侵權糾紛中,侵權行為發生在網上,這就需要被侵權方及時修復、保存有能力證明的網絡信息。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網絡信息容易被修改或刪除的案件,典型而有效的方法是通過公證機構保全侵權事實證據。在此提醒各位讀者,當您發現自己的名譽權在網絡上受到侵害時,請盡快保存證據,以免造成無法提供證據的后果。
(尹宏志,北京雷杰贊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