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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張三,某縣環保局稽查大隊副大隊長。
張三在履行環境監管職責時,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未及時發現、制止轄區內某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違法堆放行為,造成該公司自投產至2016年3月,長期非法堆放危險廢物1000余噸,對土地造成嚴重污染。
經省環境保護研究設計院鑒定,污染造成損失351.1萬元。縣環保局支付鑒定費22萬元,某企業支付污染場地修復費10萬元。共造成經濟損失32萬元。
[法院觀點]
作為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張三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
張三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免予刑事處罰。
2、什么是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境監察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員傷亡。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什么情形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
1、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
造成鄉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中斷12小時以上的;
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喪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破壞的;
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的;
5、造成5000人以上疏散、轉移的;
六、造成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七、造成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的;
八、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量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