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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不想續簽。是否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答:《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但上述法律均未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從法律角度看,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雙方應當明確勞動合同何時到期。勞動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合同即終止。雇主無需進一步提前通知。在江蘇地區,地方性法規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發生了歷史性變化:舊《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并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辦理解除或者續訂手續。”執行舊《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次,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第《關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若干條文的說明》號也規定,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在30日內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終止。具有法律效力,但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延誤一天向職工支付一日工資補償。2013年修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修改后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刪除了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當然,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到期不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還應當說明的是:一、本條所討論的勞動合同終止,不涉及連續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延長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特殊情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2、以上分析結論適用于江蘇省,其他地方請參照當地規定。“昌文律師”由江蘇昌文律師事務所注冊并運營。本賬號發布的原創內容為江蘇昌文律師事務所自身版權或授權作品。歡迎轉載。轉載須征得江蘇昌文律師事務所同意,并在顯著位置注明出處“昌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