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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是指聚眾進行集體猥褻活動的行為。聚眾,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進行猥褻活動的行為。除自然性交外,猥褻行為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進行手淫、口交、雞奸等行為。一個眾所周知的典型案件是,2010年,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曉海等22名被告人因涉嫌聚眾猥褻“換妻”罪被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俱樂部”案。
聚眾行為很容易被誤認為是公共淫亂,但聚眾行為不一定是公共行為。常見犯罪中,傳播淫穢物品,如麻豆拍攝淫穢視頻并傳播,也可能同時構成本罪。如果有沖突,選擇重罪處罰。這種犯罪很容易與公共行為混淆。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強奸幼女,屬于強奸罪情節嚴重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值得一提的是,有專家建議在刑法中取消聚眾淫亂罪。他們認為,“聚眾淫亂”的性活動沒有受害者,只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基于對身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身體。筆者認為,這是由于對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缺乏清醒的認識,就像類似的賣淫合法化呼聲一樣。
這一犯罪行為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聚集多人進行猥褻行為。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犯本罪。聚眾淫亂罪是未經被害人或者未經被害人同意的犯罪。這種行為在性自由的西方國家比較常見。只要三人以上參與猥褻行為,無論是否公開進行,對首要分子或者多人參與的,均以群體猥褻罪論處。本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改時,流氓罪被細分為五種輕微罪:聚眾淫亂罪、強行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其中,現行刑法第301條規定了聚眾淫亂罪。
刑法
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進行猥褻活動罪是指聚眾進行猥褻活動的犯罪。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群眾性聚集、猥褻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罪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一條【聚眾淫穢案(刑法第301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猥褻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穢活動三次以上的,予以立案以便起訴。
第四十二條誘導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穢活動的,應當立案處理。
從犯罪主體來看,本罪的主體僅限于兩類:主犯或多人參與。因此,其他人偶爾參與淫亂活動,并不構成犯罪,但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于大多數犯罪青少年,一般應實施教育和救助,不宜擴大打擊范圍。
這種犯罪的主觀動機是尋求空洞、淫穢的精神刺激。
聚眾淫亂的行為,通常涉及行為人與他人通奸,有時還引誘、教唆他人從事淫亂活動,但不涉及賣淫。容留賣淫罪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與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淫亂活動。人們從事賣淫,并不是為了行兇者犯奸淫。其次,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于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于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而不是促進他人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