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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法治報
吳志偉
對于建設工程領域的各類糾紛,法院首先應根據原告在民事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初步證據,對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從而作出認定。初步判斷原告主張權利的依據是基于該建設工程,被告主張權利的領域屬于何種合同法律關系,然后結合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判斷該建設工程中的糾紛性質。建筑工程領域。
情形一:對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勞務分包糾紛,一般理論認為適用一般合同管轄原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住所地。爭議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筑勞務分包糾紛在實踐中仍存在爭議。有法院認為,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來看,涉案合同性質應為勞務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有法院認為,勞務分包糾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與建設工程建設相關的案件,按照房地產糾紛屬于應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筆者認為,建筑勞務分包雖然與建設工程有關,但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勞務內容、結算方式等方面與建設工程分包有本質區別,不涉及建設工程分包。開發商、承包商等。它與建設工程建設合同中的房地產建設、工程質量、造價評估等明顯不同。本質上是勞動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轄。確定管轄法院的原則。另外,建筑勞務分包多涉及農民工工資,涉及人數多,費用低。大多數情況下,農民工跨省提供勞務。按照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更有利于原告主張權利,降低維權成本。加大對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
情形二:工程款債權轉讓,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債務履行發生糾紛時,由于債權源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項下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工程建設合同。
情形三:認可過程中受認可方與受認可方之間因履行隸屬協議發生的糾紛,不屬于發包人與承包商、分包人、分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辦法》處理。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轄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情形四:民事訴訟法對建設工程合同案件專屬管轄的規定與破產法集中管轄的規定相沖突時,由于破產法是單行法,適用后者。
情形五: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應當是房地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且不能因當事人約定或者其他原因改變法定專屬管轄。
場景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尚未真正開始,但仍圍繞建設工程的建設合同關系展開,且與該工程相關的招標程序、備案材料、行政部門管理辦法等均存在項目所在地對于密切接觸者,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已達成和解協議的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建設合同案件,應當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