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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唐英淺見本文來源:正宏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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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存在重復或者沖突。
2.《民法典》將《合同法》第52條第3項關于“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無效的規定轉化為三項規范:1.第146條關于“串謀實施虛假行為無效”2第一百五十三條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第一百五十四條關于“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相對人惡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隱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訴訟無效。
(2)《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三)利用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理解并應用】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種無效情形之間存在交叉競爭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一)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3))利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中,第三種無效情況,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本文稱之為“偽裝行為”。
但在現實生活中,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之間可能存在重疊或重疊的情況。例如,本案中,《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種無效情形為“偽裝行為”,這也是一樣的。作為本條第二條無效情形,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條第一條無效情形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兩者之間存在交叉競爭關系。
那么,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中,為何第三種情形與第二、第五種情形存在交叉競爭關系呢?
原因是《合同法》第52條將第三種情況描述為“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其中,“非法目的”概念并不精確,范圍也比較廣泛。按照這一表述,所謂“非法目的”應當區分狹義和廣義、直接和間接。一是狹義或直接的“非法目的”,如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二是廣義或間接的“非法目的”。目的”,例如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但《合同法》第52條規定,第二種情況,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也屬于“危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即即,具有廣義的、間接的“違法目的”;第五種情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屬于“違反法律規定”,即具有狹義的、直接的“違法目的”。“非法目的”。
因此,在第《合同法》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中,第三種情形與第二、第五種情形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競爭。
2.《合同法》合同無效規則的繼承與轉化《民法典》
《合同法》雖然放棄了“假冒行為”無效的規范形式,但仍然繼承和改造了“假冒合同”無效的規則。
對于《民法典》第52條第3項,從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來看,法律規范的預設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變相行為;二是法律規范的預設。二是非法目的。這兩方面的規范內容在《合同法》中得到了繼承和轉化,體現在《民法典》第一部分“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在相關規定中。
(一)轉變“假裝行為”
《民法典》第52條第3項“變相行為”部分演變為《合同法》第146條“串謀虛假行為無效”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相對人以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掩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第146條中的“串通、偽善”規則雖然來自于《民法典》第52條第3項的“偽裝”部分,但并不專門針對“違法行為”其中。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僅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至于“是否以虛假意思表示所隱瞞的行為”問題第二款規定“以虛假意思表示掩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非法目的”的轉變
《民法典》第52條第3項的“非法目的”部分在《合同法》中演變為兩個規范:一是第153條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事實上,《民法典》第153條、第154條的規定也與《民法典》第52條的類似規定相對應。如前所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的“非法目的”部分,以及第五項“狹義非法”,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第二項“廣義違法”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兩者之間存在交叉競爭關系。
(3)五種無效情況的整合
因此,《合同法》第153條、第154條的規定,既是對《民法典》第52條第3項的繼承和改造,也是對《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第5項的繼承。和轉型。其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的繼承和改造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合同法》第153條關于“違法行為”的無效規則,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實際上是對第五條“違法行為”的無效。狹義的《民法典》規則,即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無效條款的繼承和改造。
其次,《合同法》“危險行為”第154條的無效規則,即“行為人惡意串通相對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實際上是一種無效規則。無效《民法典》第2項“廣泛違法”無效規則,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條款的繼承和轉化。
《合同法》至《民法典》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繼承、轉化證明表
三、結論
綜上所述,《合同法》繼承并改造了《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規則。主要課題有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對《合同法》第52條第3項進行分解。分解為兩部分:一分解為第一百四十六條“串通、偽善”無效規則《合同法》;二是分解為第153條“違法行為”無效規則和第154條“有害行為”無效規則。
《民法典》至《民法典》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繼承、轉化證明表
二是整合了《合同法》第52條第3項、第2項、第5項。雖然表面上看,《合同法》放棄了《民法典》第52條第3項的規定,但事實上,《合同法》第52條第3項的“冒充行為”部分轉化為《合同法》第146條。第《民法典》條“串通、偽善”規定無效;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非法目的”部分,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合并,歸入第:010至條。第一百五十三條“違法行為”規定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危險行為”規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