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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均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及被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支付工資21310元、違法安置勞動報酬117205元、到期未休的帶薪年休假29393元、中暑補助金4000元。預防降溫費、加班費358,596元,或者發回重審;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
法院認為:
有兩個重點。一是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員工的平均月工資。焦點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合同期滿。從聊天記錄等證據來看,員工作為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可以提交證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未知的證據。因此,認為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注焦點二,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為6562.25元(獎金應計入工資,出差費用不計入工資)。
法院裁定:
1、維持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2、撤銷一審第三、四、五、六判決。3、一審判決第三項修改為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職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2,184.75元。4、將一審判決第四項修改為公司有義務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員工支付帶薪年休假2120.55元。5、駁回公司的其他主張。6、駁回員工的其他申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