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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食品監管失職罪具有主觀上的過失。應當預見,行為人因玩忽職守、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有信心能夠避免,玩忽職守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后果嚴重。行為。
本罪中的玩忽職守可分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種。因此,本罪的主觀方面可以從這兩方面來判定。對于食品監管失職罪的“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學界并無爭議。認為主觀方面屬于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失職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和未能預見,或預見到并輕信可以避免。
食品監管失職罪的主觀要件比較特殊,即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食品安全監管的負責人才能犯本罪。作為特殊政務人員,其職權與民生密切相關,失職瀆職應受到嚴厲懲處。關于本罪的主觀心理尚存在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故意或過失上。
國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下列處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1.與所有類似的玩忽職守犯罪對象一樣,該犯罪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具體來說,本罪的直接客體是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正常監管活動。
客觀表現為失職、濫用職權,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有害行為包括兩類行為。一是失職,就是消極不作為,明明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卻不履行監管義務。另一種是濫用職權,是主動、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法律授權的行為。違反行使職權程序的目的。造成危害后果,應當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