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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進行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延長婚假、產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條規定的生育子女的夫婦”。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享受延長產假或者其他福利的獎勵。”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較大的城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延長產假獎勵或其他福利的具體實施辦法。
婦女符合國家和地方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和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獎勵的產假天數。根據各地計劃生育政策獎勵的產假天數不同,以當事人所在地計劃生育政策為準。用人單位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投訴、舉報、申訴、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夫妻依法登記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額外享有十八天的婚假。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額外增加7天婚假;孩子的出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額外給予三個月的產假,并給予配偶一個月的哺乳假;婚假、產假、哺乳假期間均視為出勤。《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時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享受產假15天;難產的,額外給予15天產假;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可額外享受15天的產假。女員工懷孕四個月前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可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