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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法律關系的解釋問題。事實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干預的事實行為,并不一定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也可以是民事行為,但不得構成犯罪行為。具體行為適用何種法律關系,會產生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對判決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認真甄別。
行政機關作為公共權力機構,應當遵循“未經授權禁止”的原則。我們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依法開展一切活動。在具體活動中如何認定行政機關活動的性質是最重要的。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行政行為的定義和特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最重要的特點是主體地位的不同。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時,其地位高于民事主體。在訴訟中,行政主體具有平等地位。受其他行政主體管理時,視為民事主體。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是不可訴的,但行政機關表現出管理特征、具有強制改變權利義務特征的外部行為是可訴的。否則,如典型的行政引導行為、行政提醒行為等,都是不可訴的。
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為屬于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這取決于行政機關采取行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依據有管轄權的行政法律法規且符合不平等地位特征的,屬于行政行為,其法律關系受行政法律法規的調整。依照民事法律、法規作出,符合平等地位特征的,即為民事行為,其法律關系受民事法律、法規調節。
其次,行政機關一般不具備司法權,因此不可能發生犯罪行為。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是的,那就是利用好行政法律法規,收集當事人犯罪的證據,然后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有一個特殊的例外。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一些部門具有雙重職能。他們可以從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刑事偵查)工作。在這些特殊單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并不相同。差異化又如何呢?不,公共權力不能濫用法律權力。雖然法律賦予這些特殊單位雙重身份,但一種行為只能具有一種性質,要么是行政執法行為,要么是刑事司法行為。否則,就會為濫用權力打開方便之門。這是公法所不允許的。這些特殊單位什么時候行政執法?刑事司法什么時候進行?它們都具有地位不平等的特點,但在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如果依據行政法律法規,那就是行政執法。依據刑事法律、法規或者刑事司法解釋實施的,就是刑事司法行為。此時,行政機關有條件轉變為司法機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并不矛盾。兩種行為也可以相互轉化,但轉化的途徑只有一種,即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刑事司法,都可以以合法有效的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區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何意義?是的,最大的意義就是行政執法是可訴的,而刑事司法則不行。
實踐中,有時必須將行政執法轉變為刑事司法,有時又必須將刑事司法轉變為行政執法。這需要具體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的,首先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刑事司法行為涉嫌行政違法的,首先要對刑事司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的意義在于利用不同的救濟渠道,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要行為合法,證據就可以相互轉化。這就是法律實踐的本質。
寫本文的目的是為了厘清法律關系,讓您在維權過程中能夠正確適用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接受判決。還可以對公權力的濫用行為進行有效、合法的監督,也可以為法治的進步、文明的進步貢獻一份微薄之力。希望對閱讀這篇文章的人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