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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常常在不了解情況的情況下,混亂地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雖然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很難推翻,但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協議的有效性就會受到質疑。大多數被征收人可以從這些角度提起訴訟,推翻協議的有效性。
01
征收主體不具備征收主體資格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只有特定機構才有權實施征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工作。
征收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公布并組織。
征收人不具備征收主體資格的,安置補償協議對被征收人不生效。
常見的不符合征收條件的單位有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拆遷公司等。
02
被征收房屋、土地不屬于征收范圍
很多情況下,征地部門會未經批準擅自占地,或者小批量多占地,以達到多征多征的目的。
如果被征收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從相關征地信息中發現其房屋或土地確實不在征地審批范圍內,此時簽訂的補償協議也對被征收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征地部門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短時間內就取得了征地審批等手續,且按照補償協議規定不損害被安置人的利益,則安置補償協議不能作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正當理由。當事人以未批準先行征收為由,請求否認該協議的效力。
03
征收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如果征收程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能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包括但不限于違規選擇評估機構、未取得征地批準、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公示征地補償方案等。
04
共有房屋部分權利人簽訂補償協議
共有房屋部分權利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原則上確定協議的效力。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征收人僅與部分共有人協商安置事宜,并擅自與部分共有人簽訂協議,沒有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書,也沒有聽取其他人的安置意見。共同所有者。這種行為不符合法律要求,協議簽署人涉嫌不具備代理權。
該協議的有效性尚未確定。其他共有人不認可協議內容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
除上述情況外,征收人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嚴重違約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要求被征收人繼續按照第:010號合同的相關規定履行并采取補救措施。-30000。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不少被征收人認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是征收程序的最后一步,下一步只能按照協議進行。
但事實上,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署并不代表維權通道的終結。如果出現上述情況,被征收人仍可以根據協議進行維權,以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