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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2月2日,徐某通過網購平臺從某貿易公司購買了摩托車機油濾清器,并支付38元。某貿易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將徐某購買的商品交給某快遞公司發貨,網購平臺顯示該商品于2018年2月12日“簽收”,但實際上快遞公司并未發貨貨物及時送到徐家。隨后產品于2018年2月28日通過快遞公司退回至商貿公司。徐某與商家就本次事件的責任問題協商未果,遂將一家網購平臺公司和一家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從被告貿易公司購買商品用于消費,依法應當保護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原告向被告購買商品并支付貨款,但在合理可預見的時間內沒有收到貨物,且物流狀態顯示“已簽收”。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雖然被告某貿易公司辯稱原告因快遞未收到貨物,但原告與快遞公司并無直接合同關系。貨物由被告某貿易公司交付指定快遞公司運輸,貨物交付給該快遞公司。這并不意味著被告貿易公司已經履行了銷售商品的義務。未及時交付貨物的責任應由被告貿易公司向消費者承擔。
原告向被告貿易公司提出貨物未及時到貨賠償請求,應予支持。從涉案交易的物流狀態顯示“已簽收”以及原告與被告的交涉情況來看,被告的貿易公司應知悉此事,應認定其存在欺詐行為。貨物供應。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并應當將貨款返還給原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貿易公司退還原告貨款38元,并賠償原告500元。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缺乏法律依據,被駁回。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因快遞物流延誤引發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在網絡購物盛行的今天,它具有典型性、新穎性,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借鑒意義。本案雖然金額不大,但其新穎性和典型意義在于:
1、快遞公司延誤由商家負責。
商家在訴訟中辯稱,快遞延誤是快遞公司造成的,商家沒有責任,因此拒絕賠償。法院認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建立了銷售合同關系,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運輸合同關系。貨物由商家所屬貿易公司交付指定快遞公司運輸。因此,商家的抗辯不予采納。
2、快遞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滿足賠償要求?
在網絡購物中,一般都沒有明確約定快遞的到達時間,事實上也不可能準確約定快遞的到達時間。因此,快遞延誤時間的界定就成為此類案件中的重點和難點。
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日進行了購買,并于2月12日顯示“已簽收”,但原告尚未收到貨物。買賣雙方協商未果后,原告通過其他渠道購買了該類產品。該產品于2018年2月28日通過快遞公司退回給商家。
雖然網購中對于快遞到貨時間普遍沒有約定,也無法準確約定,但網購的到貨時間也并非完全無組織化。消費者有正常的預期時間。如果明顯超出預計時間,應視為快遞。延遲,在本例中顯然就是這種情況。
3、快遞延誤與懲罰性賠償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眾所周知,快遞延誤是快遞公司的發貨延誤,與商家的發貨延誤不同。是否可以認定為商家的欺詐行為,值得探討。
基于本案,從訴爭交易的物流狀態顯示“已簽收”以及原告與被告隨后的交涉情況來看,被告貿易公司理應知曉快遞延誤的情況。發貨后,商家未采取合理、及時的措施。補救措施可能導致消費者損失進一步擴大,應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請求增加對消費者損失的賠償。增加的補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補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四、關于網絡購物平臺與貿易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網絡購物平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網絡購物平臺請求賠償。賣方或服務提供商。該人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服務提供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依法提供服務的單位。
本案中,原告要求網絡購物平臺淘寶網承擔法律責任,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網絡購物平臺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資料來源: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