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據統計,截至2022年6月末,上海機動車保有量達509萬輛。隨著機動車和駕駛人保有量的快速增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并逐漸成為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最多的民事案件類型之一。審理道路交通案件的兩大“法寶”: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組第五章(共十條)和20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二十六條,以下簡稱“《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小編給你一篇文章來了解一下!
第1部分
關于責任主體的認定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是指因機動車運營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
一般情況
車輛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為同一人時,機動車損害賠償的主體均為車輛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
特殊情況
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分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發生事故后應承擔哪些責任?
不同情況應區別對待
特殊情況
責任主體
租賃和借用機動車輛
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事故原因之一
用戶;
業主、管理人承擔過錯責任
司機沒有駕駛資格
駕駛人飲酒、服用管制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的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機動車
通過銷售或其他方式轉讓和交付機動車輛
未注冊
受讓人
多次轉讓無需注冊
最后轉讓并交付給受讓人
組裝、達到報廢標準或者有其他禁止行駛的機動車
轉讓方與受讓方承擔連帶責任
盜竊、搶劫或搶劫機動車輛
偷、搶、搶的人與使用人是同一人
小偷、搶劫或搶劫某人
小偷、搶劫或搶劫某人
與用戶不是同一個人
盜竊、搶奪的人與使用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甲板機動車輛
業主或經理;被篡改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篡改行為并承擔連帶責任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關聯人與被關聯人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駕駛培訓學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
駕駛訓練單位
試乘機動車輛對試騎者造成傷害
提供試乘服務的;試乘人員有過錯的,減輕試乘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因道路管理和養護缺陷造成的機動車事故損害
道路管理者未能證明履行了相關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
道路經理
未按照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
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依法禁止進入高速公路并造成自身損害的車輛或行人
公路管理人員能夠證明已采取安全措施、履行警告等義務的,可以減輕或不承擔責任。
機動車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損害
生產者或銷售者
多車事故造成第三方損害
多名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1
機動車所有權多次轉讓交付時,車輛的經營控制權和經營利益不再由登記所有人或者中間轉讓人控制和享有。如果車輛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則該車輛由最后受讓方控制和享有。利益,因此此時的相關責任應由最后受讓人承擔。但如果多次轉讓的是組裝車或報廢汽車,則所有轉讓方和受讓方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責任基于無過錯原則。即使受讓方在轉讓時不知道車輛的狀況,除非車輛在轉讓時未組裝或報廢,否則受讓方不能免除責任。
2
偽造機動車號牌,造成偽造車輛發生事故,屬于機動車當事人責任的,由于偽造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事故沒有過錯,偽造車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加蓋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加蓋蓋板的,加蓋車輛和加蓋車輛的所有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款中的責任是假冒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無論事件發生時假冒車輛的實際駕駛人是誰。這一規定有利于減輕被侵權方的舉證負擔,因為被侵權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實際駕駛人。非常困難。
3
根據操作控制和操作利益理論,駕駛培訓過程中的責任主體是,由于受訓者不具備駕駛資格,不具備駕駛技能,盡管受訓者在培訓過程中也從培訓中受益,但他們不是實際控制機器的人。駕駛培訓機構可以通過教練控制車輛來獲得收益。因此,如果培訓過程中發生事故,屬于機動車方責任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承擔外部責任。但對于已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來說,如果在培訓過程中發生事故,由于駕駛員已取得駕駛執照,對車輛具有獨立控制權,如果在培訓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培訓人員的作用是監督駕駛員隨著人們駕駛技術的日益熟練,如果事故不是由于駕駛員的過錯造成的,駕駛員就應當承擔責任。
4
法律沒有規定試乘服務提供者在試乘過程中給試乘員造成的損害應當適用什么責任原則。然而,無過錯原則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因此,在試乘過程中,試乘員將被追究責任。如果由此造成的損壞是試乘服務商的責任,則試乘員的損失適用過錯原則。同時,試乘和試駕的區別在于,試駕一般由試乘服務商提供駕駛服務,消費者是乘客,而試駕的駕駛員一般是消費者。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道路交通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處理。
5
道路管理者的道路管理維護義務由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規定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都不存在道路管理人有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如果道路管理人因道路管理、養護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損壞,則應推定道路管理人有過錯。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
在供人們通行的公路上堆放、傾倒、散落妨礙交通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民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道路管理者來說,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履行了清潔、保護和警示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過,道路管理者任何時候都不能對清潔過于嚴厲。道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頻率或相關工作要求定期進行保潔的,不能認定為“疏于養護”。《民法典》第1243條是關于高度危險場所侵權的規定。高速公路被視為高度危險的地方。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為他們的高速公路是高度危險的地方。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車輛、行人“冒險”擅自進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自身損害,且高速公路管理人員已采取安全措施、履行警示義務的,責任可能會減少或不承擔。
對于因道路設計、施工造成的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必定是道路本身是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道路建設、設計存在的缺陷,設計、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交通事故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被侵權人只需證明道路建設、設計缺陷造成損害的事實即可。無論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是否有過錯,責任方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在其職責范圍內造成的外部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
機動車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侵權責任的主體是機動車的生產者、銷售者。對于銷售者來說,如果因特定機動車零部件發生交通事故,被侵權方若能查明具體生產廠家,也可以向特定零部件生產企業主張賠償責任;生產者或銷售者的具體責任由誰承擔?根據被侵權人的主張確定,如果被侵權人選擇要求賣家承擔責任,則賣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選擇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生產者也承擔全部責任,但無法指定銷售者。如果存在缺陷產品的具體生產者,則銷售者應當按照產品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法律。
7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確認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分擔責任,其共同點是若干侵權人彼此無意聯系,但侵權行為偶然結合在一起,排除了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造成了相同的損害。
例如,如果一個或多個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每輛機動車的危險行為可能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但也可能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無法準確、具體地確定。正是鑒于具體侵權人不明的因果關系難以舉證,為了緩解受害人的舉證困難,給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濟,各侵權人應當遵守民法典第1170條的要求。共同危險行為的連帶責任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推定。該法案也是不同建筑物業主對高空拋物承擔責任的典范;
例如,每輛機動車的行為都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機動車的每次獨立侵權行為均具有造成全部損害的原因力,且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但行為人的身份不同不會發生損壞結果。此時,根據民法典第1171條規定,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每項行為單獨不足以造成損害,且能夠確定責任程度的,按照責任程度,各自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如果難以確定責任程度,則多輛機動車的侵權行為都會共同造成損害。侵權人的角色難以確定,因果關系的強弱和過錯程度也難以判斷。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部分
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根據侵權對象,損失可分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其他人身權利的損害。財產損失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財產權所造成的損失。
損失分類
補償項目
醫療費
醫療費
醫院伙食補貼
營養費
死亡和傷殘賠償
死亡和傷殘賠償(包括家屬生活費)
護理費
誤工費
殘疾輔具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費
住宿費
喪葬費
財產損失
衣物損壞費
車輛維修或更換費用
車輛內容損壞成本
車輛救援費
運營車輛停運造成的損失
非商用車輛維修期間的替代交通費用
以2020年9月19日零時左右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為節點,交強險賠償限額調整為: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1萬元
至18萬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新臺幣10,000元至18,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2000元不變
當被保險人不承擔責任時: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元至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0.1000元至18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第三部分
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基本規則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強制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其次,商業第三方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最后,如仍存在商業第三者保險不足或未投保的,相應責任主體應承擔剩余侵權責任。
特殊情況
責任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員對投保人造成人身傷害(非車內人員)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駕駛員不具備相應駕駛資格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
駕駛人醉酒或者服用國家規定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的
駕駛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
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通強制保險合同的
被保險人賠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尋求報銷。
多車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
損失超過每輛車交強險限額之和
補償各
損失不超過每輛車交強險限額之和
按比例補償
部分車輛未投保交強險
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后,對保險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牽引車和掛車一起使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損害
各保險公司將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賠償。
同一事故多名侵權人同時提起訴訟
按損失比例單獨賠償
機動車保有量變化
交通強制保險責任不免除,但保險公司可以單獨提起訴訟,要求補充保險費。
機動車輛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風險級別增加
司機逃逸
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墊付后,管理機構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1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對未投保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義務人和侵權人的責任方式進行了重大修改,由連帶責任改為相應責任。此次修訂改變了以往只關注受害人是否得到全額賠償的結果導向的偏頗思維,具有進步意義。保險義務人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人是擁有和使用機動車的出租人、借款人、保管人等。對于交強險的投保狀況,被保險人有告知義務,侵權人有注意義務。
審判實踐中,案件的審查方式和裁量標準,應當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履行各自義務作為責任劃分的主要依據。可以區分雙方均未履行各自通知和注意義務的情況。保險義務人已明確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侵權人無法知曉保險狀況的情況等。同時,由于交強險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義務,因此具有法定的強制義務。對于緩解機動車事故后無力承擔經濟賠償的問題有很好的效果。未辦理交通強制保險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對保險義務人應予以嚴厲處罰。更加嚴格的負面評價。
2
《侵權責任法》第1,217條是關于善意的新條款。善意乘車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好幫助而允許他人免費乘車的行為,例如沿途搭載朋友或同事、應陌生人要求搭載陌生人等。一旦發生侵權行為造成乘客人身、財產損失的,民法典中首次規定了提供乘車人的責任:一是善意拼車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次,應當減輕善意拼車的乘客責任。
具體應用總結如下:
如果提供乘車的人對交通事故沒有責任,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提供乘車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減輕賠償責任;
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責任。
其背后的立法目的是,善意的拼車是一種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追求回報的行為。這是一種友誼行為,無意受法律約束。如果任何提供乘車服務的人都必須提前考慮自己行為的后果,這將不利于鼓勵人與人之間的互助。善意拼車行為符合社會公德和綠色出行理念,值得鼓勵和倡導。
*本文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不代表本單位立場,特此聲明。
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作者:顧莎
主編|張巧玉
聲明丨轉載時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