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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可分為一審、二審和再審。二審是終審判決,再審的情況很少見。第一審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時效為3個月,普通程序的時效為6個月。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如不服,可以上訴,上訴產生二審。二審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大多數(shù)案件二審就可以結案,但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主要是服務問題,這是要花錢的。時間很長,如果涉及公告的話,公告期限是60天。
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這通常是一個簡單的案例。案件送達不順利,需要公告送達的,需轉為普通程序。審判。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jīng)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一般情況下,不易送達的案件、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或者情況復雜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
3、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上訴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jīng)院長批準。實際情況是,如果一審法院不服上訴,一審法院還需要準備材料、移送卷宗。只有少數(shù)人能夠在一個月內移交案件。我遇到的最長的需要半年多的時間才能移送案件。二審為終審判決,判決立即生效。
4、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限屆滿、或者不服二審判決,只能申請再審,即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案件適用第一審程序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如需延長的,經(jīng)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5、審理期間不包括公告期、評審期、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這個時期有點難以控制。雖然是法定的,但在實踐中卻會因為各種原因而發(fā)生這種情況。并且被耽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