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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男女雙方同意將孩子的監(jiān)護權歸一方。離婚后,另一方可以在合法情況下申請變更監(jiān)護權,重新獲得屬于自己的監(jiān)護權,從而獲得與孩子長期居住和居住的權利。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闡述了監(jiān)護權可以變更的情況。
一、案件基本事實
李老師與趙女士于2018年協(xié)議離婚。在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婚生女兒小萌由李老師撫養(yǎng),趙女士每月支付500元贍養(yǎng)費。
因此,離婚后,女兒小萌和李老師一起生活了四年多,李老師一直照顧著她。不過,在這四年里,李老師也成功再婚,并與再婚伴侶生下了一個兒子。
2022年,趙女士起訴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趙女士的理由是,李老師已經再婚,并有了一個年幼的兒子。女兒小萌漸漸長大,進入青春期。這個10歲的女孩又和她的父親住在一起了。很多事情都不方便。最重要的是,李女士聲稱,小萌多次向她表達想和母親住在一起,認為這是女兒的“求救信號”,以完成女兒的“心愿”。
李老師不同意這樣的改變,認為女兒長期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已經形成了穩(wěn)定的生活和學習環(huán)境。突然的改變,對她的成長是不利的。
2.法院判決——尊重兒童個人意愿
因小萌現(xiàn)年十歲,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與本人相關的基本事項具有一定的認知和表達能力。
法院遂征求小萌的意見。
然而,在類似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一個共同的問題:孩子是否愿意真正表達自己的意愿。北京律師秦嘉澤的團隊在辦理婚姻家庭案件時,經常會遇到孩子向父母雙方提供視頻和文件,表示愿意跟隨自己的生活。法官在詢問時也容易緊張,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實意思。因此,需要提前與孩子充分溝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詢問小萌的意見時,她一開始并沒有明確表達自己的立場。為了探究孩子的真實意思,法官選擇單獨會見小萌,并拒絕讓小萌父母在場,讓小萌直接表達立場。單獨在一起的時候,小萌說之前提問的時候還有其他人在外面干涉。她和父親之前在家里有過矛盾,不敢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現(xiàn)在她想和母親趙女士住在一起。
后來,現(xiàn)在孩子有態(tài)度了,就通過調解結案了,調解的結果是孩子由趙女士撫養(yǎng)。
三、律師對法律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嚴重疾病無法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或殘疾;同居一方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或者虐待兒童,或者同居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年滿八周歲的子女愿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一方有撫養(yǎng)子女的能力;有其他正當變更理由的。
可以說,對于年滿八歲的孩子來說,孩子的意愿將是法官在審理監(jiān)護權變更案件時考慮的最重要因素。
“這對孩子們的身心健康確實產生了不利影響。”法院一般認為: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疾病;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的;對子女有性侵害或者暴力行為的;教唆、誘導兒童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或者不良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