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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損失。犯罪嫌疑人犯非法發放貸款罪的,除被法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放貸,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財務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向其他借款人發放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聯人是指:
1、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