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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侵權行為很常見。然而,絕大多數人由于對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清楚,無法區分特殊侵權行為和一般侵權行為。陜西一平律師事務所張民生律師分析。
侵權的常見要素
1.行為
這里所謂的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行為本身。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權利各方都有不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是非法的,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義務。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違反法定義務或者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或者不作為。有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侵權行為是指不應該做的事情;不作為侵權是指不應該做的事情。
2.損壞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對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性損害和非財產性損害。非財產損失還包括人身損失和精神損失。《侵權責任法》損害采用最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實際存在的不利后果,還包括構成真實威脅的不利后果。一般來說,作為侵權責任要件的損害事實必須具備以下特征: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事實是可以補救的;損害事實是可以確定的等
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之間的原因與原因之間的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侵害權益之間的因果關系。正在考慮的問題是責任的確立。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是指權益受到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涉及責任成立后的責任形式和大小。侵權法中因果關系的意義在于限制侵權責任,使受害人一方面能夠獲得救濟,另一方面不會無限期地擴大責任范圍和限制訴訟自由。
4、故障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過錯的主觀狀態。過失有兩種形式: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權益,并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侵犯他人權利,但因過失而未能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并認為可以避免的主觀狀態。我國民法總則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有極其過失的情況;一般過失是指未達到重大過失程度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中,一般將故意與重大過失等同起來。法律對行為人規定了較高的注意義務,但行為人并不履行較高的注意義務,而是滿足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即視為構成普通過失;此外,行為人不僅不符合較高的注意義務,而且還符合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如果不履行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將被視為重大過失。
侵權行為如何處理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根據第《商標法》號第五十三條、第《商標法實施細則》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罰。
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具體措施如下: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的工具。
處以罰款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違法經營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具體情況;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1%以下的罰款。最高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對上述兩種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的調解
辦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張民生律師補充:
如何判定侵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注冊商標并將更換商標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理論上也被稱為“反向造假”。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結合《商標法》號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明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能夠證明該商品是合法獲得的,且能夠證明其合法取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解釋供應商。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需要賣家的主觀知情。
4、假冒、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志或者銷售假冒、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本次侵權屬于商標侵權,包括“制造”和“銷售”。
5、造成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