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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和因工死亡的勞動者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而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繳納費用。
補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包括以下情況:
1.一般傷害賠償(未達到傷殘)
醫療費、傷員住院期間伙食補貼、日常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費、食宿費。
2.傷殘補償金
醫療費、傷員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日常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殘疾就業福利。
3.死亡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受扶養親屬養老金。
4、員工下落不明
對于外出、搶險救災等行動中下落不明的員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補償。員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賠償項目包括:扶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撫恤金的50%(生活困難者);
如果員工被宣告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扶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撫恤金。
非法用工單位、人員傷亡、一次性補償措施
第一條根據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授權(《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吊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害、殘疾、死亡的。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三條一次性補償包括職工、童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費用和治療期間的一次性補償。一次性補償的數額,應當在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童工死亡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屬地原則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人員、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童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協調地區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貼以及必要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全部由殘疾職工、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補償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為基本補償的16倍,二級傷殘為基本補償的14倍,三級傷殘為基本補償的12倍,四級傷殘為基本補償的10倍,五級傷殘是基礎傷殘的10倍。補償標準為殘疾人基準額的8倍、六級殘疾基準額的6倍、七級殘疾基準額的4倍、八級殘疾基準額的3倍,九級傷殘基本金額的3倍。賠償金額為基本金額的2倍,10級傷殘為基本金額的1倍。
前款所稱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第六條因事故受傷或者因職業病死亡的,按照全國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給予補償,對因職業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給予補償。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喪葬補助金和其他補償。
第七條單位拒絕支付一次性補償的,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查實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殘疾職工、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死亡童工的近親屬與用人單位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應支付雇員的工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休假期間因工受傷的工資必須與其工作時間內的工資一致。而因工作原因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治療工傷的相關費用以及后續的賠償。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相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