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合同編托運人的如實申報義務
A公司采購了一批生鮮冷凍食品,需要委托B公司運輸。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運輸期限為三天。貨物到達后,B公司應及時通知A公司提貨。但由于A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收貨人地址填寫有誤。因此,由于送貨地址不正確,承運人需要安排額外的運輸。運輸時間需延長2天,一批生鮮食品會因運輸期延長而變質。那么,承運人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賠償因運輸期限延長而造成的額外運輸貨運損失和生鮮貨物損失呢?
呂暢談“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注明收貨人或者指令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以及收貨地點。以及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他必要情況。因托運人虛假申報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B公司有權要求A公司賠償因其報關錯誤造成的貨運損失,A公司將承擔過期生鮮食品的損失。
本案中,由于托運人A公司未如實履行申報義務,誤報收貨地址,B公司需要安排額外的運輸服務。這也導致了一批生鮮貨過期無法使用。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托運人因虛假申報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托運人A公司應對托運人申報錯誤給承運人B造成的貨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因延誤發貨而導致的過期生鮮食品,由于這部分生鮮食品是A公司采購的,因此損失由A公司承擔。
法律條款解釋
《民法典》第825條規定托運人有如實申報的義務。
1.托運人通知義務的內容
根據該條規定,托運人的通知義務主要包括:
一、收貨人的姓名和名稱,并按指示收貨人。一般情況下,如果收貨人是自然人,托運人應告知收貨人的姓名;收貨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托運人應當告知收貨人的名稱。在國內運輸中,托運人通常會將聯系方式告知收貨人或經辦人。準確告知收貨人信息,不僅有助于承運人明確貨物的交付收件人,也有利于保護托運人自身利益。
二、貨物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承運人收取運費、裝載、積載、運輸、保管、保管和卸載貨物的方式均取決于托運人指示的貨物狀況。托運人告知貨物的具體情況,是托運人誠實履行合同的要求,以便承運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
三、收貨地點及其他與貨物運輸相關的必要信息。只有將收貨地告知托運人,承運人才能明確貨物的目的地,也有利于承運人采取合適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運輸時間和計劃,確保貨物如期到達。所謂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他必要情況,包括收貨地點、包裝要求、收貨時間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任何必要情況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
2、聲明虛假或遺漏重要信息
托運人應當對貨物運輸所需情況的真實性負責。托運人不真實申報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的行為屬于合同履行的過錯,包括托運人不真實申報和未告知的情況。由此造成的損壞,托運人應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承擔責任。例如,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并發生事故,造成運輸工具、相關設備或其他貨物損壞、污染、腐蝕、人身傷亡,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如果托運人將易燃易爆物品申報為普通貨物,導致爆炸或燃燒;提供錯誤的收貨人名稱或目的地,導致運輸路線安排不當,導致成本增加。
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應負責賠償。托運人的這種通知義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托運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證明承運人在接受托運時了解貨物運輸的必要條件的,才能免除責任。此外,因托運人違反通知義務給承運人造成損失,且承運人能夠證明托運人對損失有過錯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八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3、申報內容范圍,并非貨物運輸的所有情況都包含在申報范圍內。
除貨物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外,很難窮盡“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必要情況”的全部內容。這時就要用到“必要性”的原則,即關系到運輸的安全、順暢、速度。內容是必要的。確定什么構成“必要情況”是一個事實問題,應根據每批貨物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4、所聲明的過失與貨損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托運人承擔本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的條件之一。
在審判實踐中,應特別注意審查所宣告的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有時,損壞的原因不僅是托運人的申報過錯,而且也是承運人的過錯。兩種故障混合在一起,需要特別注意區分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