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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在唐山的一個村莊里有兩套合法住房。因為房子是祖輩留下的,一家人就住在這里,早就習慣了現在的生活。2019年3月,因棚戶區改造,劉某村張貼了《棚改征拆政策宣傳明白紙》和《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方案》,明確了征收主體,其中包括劉某的兩套房子。由于沒有相關合法的征地公告和安置補償方案,劉某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唐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申請信息公開,但得到的答復是沒有存在。劉某認為,本次征收未履行相應的征地審批手續,故拒絕搬遷。5月24日至25日,在劉家無人時,對方組織相關人員強行拆除了劉家的兩處房屋。看著地上凌亂的房子,劉突然生氣了。與對方多次協商后,未能解決此事。相反,他生氣了,向我們尋求保護他的合法權益。
受劉先生委托,我所法律團隊積極開展工作。結合劉先生的證據和材料,律師建議劉先生按照建議開始訴訟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對方強拆劉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案例回顧:
人民政府聲明:一、被告錯誤。而房屋征收程序尚未實施。2、被訴行政行為不存在,被訴人房屋的拆遷從未實施過。3、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當駁回。看到對方攻擊我們,我們律師認為,至于人民政府是否屬于合格被告,本案被告房屋被強拆的事件發生在2019年5月。劉作為被征收人,尚未達到強制拆遷的目的。事先與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沒有證據證明征收人做出了強拆決定,故被訴強拆行為屬于事實行為。劉某起訴時提交的證據,可以初步證明涉案房屋所在地區的區人民政府負有法定的征收補償責任。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且涉案房屋被強行拆除的,除非有相反證據。涉案房屋因其他原因丟失,否則由人民政府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強行拆遷房屋的合法性,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都應分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執行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區人民政府直接強拆劉某房屋的行為超出職權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項和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項的規定,判決如下:確認區人民政府強行拆除劉某房屋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區人民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