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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部分一般規定
第三章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設立時產生,隨法人終止而消滅。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具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權利能力,但又有所不同:
1、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不同。法人不享有與自然人的自然人不可分割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
2、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滅。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止于死亡。
3、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和能力,限于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范圍,并服從創始人的意志。發起人設立法人時所確立的宗旨范圍,直接決定法人權利能力的范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