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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非訴訟執行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須報醫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七日內確定負責人。負責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可以立即采取相應強制措施。負責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生效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在指定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壞財物的,人民法院了解情況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
(1)拘留期限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拘留,拘留期限不得遲于二十四小時,并應當在拘留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偵查、拘留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拘留期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在逃、重復作案、團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期限為37日。
但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內作出逮捕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天”。”。也就是說,拘留期限為17天。
(2)調查階段的持續時間。逮捕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在上述期限內未偵查完畢,且屬于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案情重大、復雜,地處邊遠地區、交通十分不便的;或者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或者重大、復雜的犯罪案件;對犯罪涉及面廣、證據確鑿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或直轄市)。
因此,調查階段的持續時間為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了。
此外,還會有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況,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后案件移送的,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審理階段。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另外,檢察院追加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的,期限將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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