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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是指暴力攻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
一、襲警罪的認定
(1)《刑法》法規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第:條:“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監視;使用武器、監視*以駕駛機動車、持槍等方法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把握好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下列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因此,襲警并不一定被視為犯罪,需要根據行為手段、情節等綜合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僅侮辱正在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觸犯法律,或有輕微情節的襲警,如抓傷、一般肢體沖突等,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實施治安管理處罰。
關于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別
該罪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妨害公務罪。與妨害公務罪相比,襲警罪在對象和手段上都有其特殊性。行為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手段的特殊性,意味著妨礙公務的手段必須具有暴力性質,而且必須具有暴力性質。使用槍支、管制槍支、機動車撞人的,將受到嚴厲處罰。根據上述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并不一定認定為本罪,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認定。第一,以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威脅一般是指通過告知他人對其人身、財產等造成侵害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方式,引起人們心中的恐懼或恐懼。以威脅而非暴力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次,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故意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適用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商業。暴力、威脅以外的方式主要表現為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如拒絕提供應提供的證據、應審查的信息等。
此外,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襲擊輔警的案件。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治安執法工作。他們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工作。因此,人民警察在場且民警輔警配合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如果襲擊民警輔警,符合《刑法》號第277條第1款的規定,可能會被視為妨礙公務罪。警察不在場的,因輔警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是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攻擊輔警造成傷害的,規定可以適用《刑法》第234條的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人在執法現場同時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和輔警的,按照吸收犯罪的原則,可以按一項犯罪處理,數罪不予處罰。同時。
關聯行為罪適用
以暴力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根據暴力的方式和程度,可能構成多種犯罪。
修改后的《刑法》號法律第277條第五款規定:“使用槍支、管制槍支、駕駛機動車毆打他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不超過七年。“有期徒刑”規定,行為人使用槍支、管制槍支或者襲擊警察時駕駛機動車撞傷警察,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有上述情形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干警生命健康的行為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處理。駕車撞、碾、拖、擦警務人員,或擠壓、碰撞正在執行公務的警車,危及公共安全或警務人員生命健康安全的,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114條、第100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搶奪警察槍支,符合第《刑法》號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搶劫警察、搶槍罪定罪處罰。
二、襲警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方面
襲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且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
(二)學科方面
襲警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是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帶頭或者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阻礙公安執法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照自然人犯罪論處,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客觀方面
襲警罪的客觀方面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進行暴力攻擊。
1、必須實施暴力攻擊,但不得造成有害后果。《刑法》第一條規定,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的,屬于第《******、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類“暴力攻擊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法律》第277條第5款規定的行為:(1)以咬、踢、投擲、投擲等方式攻擊警察人身的;砸壞、毀壞、搶奪警務車輛、警械和其他警務人員使用的警用裝備,以及人身攻擊警務人員的。攻擊。因此,這里的“暴力”不僅是對人施加的強制力,也是對妨礙人民警察正常履行公務的物體施加的強制力。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不是暴力襲擊而是威脅行為,則不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即僅以威脅等手段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只能構成一般妨害公務罪,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無需造成危害后果。
2、暴力襲擊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類警察。如果襲擊對象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被襲擊的人民警察未依法執行職務的,不構成襲警罪。如何正確認定一個人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是適用本罪應當注意的問題。《刑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彈藥、管制槍支、易燃、易爆、戲劇性設備、毒物、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看守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看守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示威;九)管理戶籍、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地區的治安秩序;對待被判處刑事拘留、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團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公安委員會和其他人員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不在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不構成履行職責。警察是特殊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職責,可以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也可以在非工作時間。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其他人時,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生緊急情況,警察應當履行職責”。干警下班后遇到緊急情況時,只要執行警察職務的,可視為警察,在履行職責。
如果行為人暴力攻擊執行職務的警察以外的人,并以暴力攻擊、攔截、恐嚇等方式報復警察的執法行為,則符合《人民警察法》第234條、第232條、第293條的規定對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罪,參照其他規定予以定罪。
(4)對象方面
襲警罪的犯罪客體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包括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人民警察執法代表國家對社會的管理。對正在執法的人民警察進行暴力襲擊,不僅會妨礙國家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還可能對執法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造成危險或侵害。
三、襲警罪的量刑標準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刑法》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司法秩序、執行有效判決等重要職責。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遭到犯罪分子暴力侵害、報復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犯罪分子囂張、殘暴,甚至發生有預謀、群體性襲擊警務人員的行為,不僅危及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還將進一步嚴重損害國家的法律權威,破壞國家的正常管理秩序。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警察執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有關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決定,制定本意見。
1.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犯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1.以咬、踢、抱、扔等方式對民警進行人身攻擊的;
2.砸壞、毀壞、搶奪警車、警械和其他警察使用的警用裝備,以及人身攻擊警察的;
對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威脅實施暴力,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定罪并處罰金。因妨礙公務罪受到處罰。
醉酒構成襲警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提供工具、協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襲擊民警情節輕微或者侮辱民警的,不構成犯罪。但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暴力襲警的,依照第一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使用武器、危險物品襲擊民警或者駕駛機動車襲擊民警的;
2.造成民警輕傷或者警械嚴重損壞的;
阻礙公安干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等嚴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擁堵等不良社會影響的;
5、聚眾襲擊警察或者襲擊兩名以上警察的;
6、因襲警受過處罰并再次襲警的;
七、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有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三、駕駛、碾壓、拖拽、抓傷警務人員,或者擠壓、碰撞正在執勤的警務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警務人員生命健康安全的,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條規定的。刑法。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酌情從重處罰。
暴力襲擊民警,造成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酌情從重處罰。
四、搶劫、搶奪警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搶劫、搶奪警械罪定罪。
5、警務人員按照《關于依法***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在非工作時間履行職責的,應視為正在履行職責。
六、公安人員在不履行職責時,因執行職務而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其他規定的,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罪論處,并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從重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協作,迅速處置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準確定性,依法從嚴處理。一要依法及時開展偵查處置、批準逮捕、起訴、審判。警方應當依法制止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妥善保護犯罪現場,根據現場情況控制犯罪嫌疑人。負責查辦襲警案件的警務人員,要全面收集、提取證據,特別要注重收集民警現場執法錄音、周邊監控等視聽資料以及證言等證據。證人到場,查明案件事實。造成民警或者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將依法進行鑒定。警務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襲擊警務人員的,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不需要逮捕、犯罪情節較輕等襲警案件,應當嚴格控制。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盡快逮捕、起訴。襲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審理,并依法嚴格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二是要依法嚴懲。暴力襲擊警察,屬于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準確認識襲警事件對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絕不能將襲警等同于一般的故意傷害,不能僅對警務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構成犯罪的標準必須綜合考慮襲警的手段、方法以及對執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嚴格追究刑事責任。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治安調解。對構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給予民事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酌情從寬時,應當嚴格控制寬大幅度。對犯罪性質、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具有上述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不予判處依法從輕處罰。三要加強規范執法和法制宣傳教育。人民警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正確、嚴格地履行職責。特別是要規范現場執法,以法律為依據,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慎用強制措施和武器裝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必須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對社會影響較大、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件,要酌情利用新聞媒體、推特、微博等形式。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澄清事實真相,并結合案件情況說明襲警行為的危害性。要及時公開揭露一批典型案件,向社會揭露襲警的違法行為和嚴重危害,教育人民群眾遵守法律,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尊重法律、尊重執法者”。
各地有關部門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