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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發案[2021]47
案件
原告黃某、趙某是被害人黃乙的父母。2018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邀請被告人張某、劉某、郭某、李某與被害人黃乙一起吃飯、喝酒。席間,除被告人李某外,其他人均不同程度飲酒。2018年5月20日零時零五分左右,受害人黃某毅駕駛被告人王某的未注冊兩輪摩托車離開就餐場所,沿諸城市六河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六河北路海濱。在安化城路段,他撞到了路北側的燈桿,導致黃某義受傷,車輛、路燈、燈桿均受損。事故發生后,黃某義被送往醫院,但沒有當場報警。隨后,其家人于次日6時57分報警。經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單方面事故。由于傷勢較重,黃某義在多家醫院救治后不治身亡。
據了解,事發當晚,黃乙及被告人直到凌晨才離開酒店。隨后,被告人王某乘汽車離開,被告人張某乘汽車離開,被告人郭某騎輕便摩托車離開,被告人劉某、李某離開。有人開著電動車逃跑了。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黃某是同鄉、同學。被告人張某稱,他以前并不認識黃乙,當晚兩人也是第一次一起喝酒;郭某、劉某稱,他們與黃某是普通朋友。被告人張某、劉某、李某在庭審中均聲稱與被告人王某是同事關系。被告人李某趁黃某義離席時給黃某義倒酒。
判斷
諸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事故經過來看,受害人黃某義是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撞上路邊電線桿后受傷的。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期間存在其他情況的情況下,應認定飲酒與事故的發生密切相關。因果關系。受害人黃某義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而駕駛機動車,有過錯。被告人王某、張某、劉某、郭某、李某系同伙飲酒者、飲酒活動參與者,明知被害人黃某某飲酒,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駕駛機動車,縱容危險行為的存在。事實。對事故負有責任。此外,被告人王某作為聚餐的組織者,與黃乙關系密切,熟悉黃乙的情況,應比其他參加者負有更強的安全保護義務。然而,他允許參與者留下來直到凌晨。宴會結束后,再加上飲酒,人們的注意力減弱,增加了發生意外的可能性;被告人王某作為兩輪摩托車的車主,明知被害人黃乙喝酒,仍允許其喝酒。駕駛兩輪摩托車上道路未盡到機動車所有人的管理義務,對事故負有過錯。根據受害人黃某義及參與聚餐的其他被告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受害人黃某義承擔70%的過錯,被告人王某承擔20%的過錯,被告人王某承擔20%的過錯。被告張某、劉某、郭某,李某對損害的責任程度難以區分,各被告應共同承擔10%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適用按受害人與侵權人過錯責任比例分配的原則,應當對侵權人予以全額賠償。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黃某、趙某損失20.5萬元以上;被告張某、劉某、郭某、李某連帶賠償原告黃某、趙某損失余元;判決被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陳述
聚餐組織者、同飲者、飲酒活動參加者對他人負有安全保護義務。未履行義務導致參賽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聚餐喝酒是很多人問候親朋好友的一種方式。過去,大多數人并沒有意識到這種活動可能存在民事責任風險。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此類民事糾紛也進入了公眾意識。想象。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你應該意識到,人在飲酒或醉酒后可能會失去知覺,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這意味著人們飲酒后面臨的風險會增加。而一起喝酒、吃飯的人如果沒有及時勸阻和照顧,甚至繼續勸酒,客觀上風險就會增加。這樣,一起喝酒、吃飯的人就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此,聚會就餐、飲酒時,應適量飲酒,不鼓勵飲酒。如果在場人員飲酒過量,不能完全照顧自己的,其同伴應給予適當照顧,確保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