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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問:我因為項目合并被裁員了。本來周三上級口頭通知我5月20號就要走,結果原本要接手兩個人工作的同事因為不愿意增加工作量而被裁掉了。他們需要招募一個愿意接手兩個人工作的新人。然后今天上級領導讓我6月30號走人,這算提前一個月通知嗎?補償是N+1還是N?
目前HR還沒有聯系我商談具體事宜!這些都是上級領導的口頭通知!
律師答復:
1、用人單位僅在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法》醫療期滿、無行為能力、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三種情形下,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N+1補償。
單位項目合并不屬于上述三種情況。雇主必須與雇員協商或單方面終止合并。
2、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向勞動者支付N賠償,用人單位愿意支付N+1的,則予以接受。
3.關于取消通知的事宜,
1、上級領導是否有權代表單位通知公司解約?
2、即使有,僅僅口頭通知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領導口頭通知過,你愿意接受也可以,不愿意也可以否認。每天按時上班并正常打卡即可。
3、如果您也同意終止,盡量讓單位發出書面通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終止后雙方均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1、單位須為你結算工資、補償等,出具辭職證明,并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手續;
2.工人必須交接工作、歸還物品、進行財務結算。
5、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離職、失業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