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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則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和討論。江歌母親正式向青島法院對劉鑫提起訴訟。陳律師注意到,關于這條新聞的討論標題和媒體報道,都用了“江歌母親起訴,劉鑫不服起訴”的表述,作為律師,我不得不跳出來普及法律。這個“控訴書”對于我們專業人士來說實在是太尷尬了!
起訴書是檢察機關起訴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質審判的法律文書。
起訴書由檢察院出具,通常由公訴部門準備。起訴書的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來源、犯罪事實和證據、起訴理由和法律依據等。在我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案件偵查終結,核實事實,補充證據,向法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制作起訴書,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交起訴書副本。由檢察長或檢察官簽署,經檢察長批準,也可以由助理檢察官以“代理檢察官”名義簽署。
起訴書提交法院后,法院有義務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人(如在押,法院將送達拘留地)。如果被告人有辯護人,辯護人也有權審查起訴書。
針對起訴書,辯護人會準備辯護陳述,法庭根據控辯雙方的情況作出判決,決定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
起訴書和起訴書太混亂了!事實上,兩者的區別簡直是天壤之別!
檢察院準備的起訴書
注:公安機關將全部案卷移送檢察院公訴科時,也會出具法律文書。該文件的名稱是檢方意見。檢方意見僅供參考。最終以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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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出具的起訴意見
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申訴可分為民事申訴、行政申訴和刑事自訴。
投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公民應當注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應注明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授權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及地址;如果是律師,請注明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二)訴訟請求具體、明確;
(三)有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四)當事人簽名、印章及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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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
看到這里,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個想法。江歌母親訴劉鑫一案實際上是民事起訴狀,而不是起訴書。
起訴書和起訴書在不懂法律的人看來可能是一回事,但法律卻是非常嚴格的。在法律專業人士看來,起訴書和起訴書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如果你聘請的律師無法理解兩者的區別,混淆標題,或者在訴狀中寫了民事起訴書,那么說明律師不夠專業,你要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