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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早年的住房產權制度改革,不少老年人擁有了自己的住房。一些子女將目光集中在老人的房產上,這成為子女侵權和繼承糾紛的焦點。其中有的利用各種手段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有的已經觸犯刑法,可能構成犯罪。
長期占用老人房屋而不歸還的,可能構成抗拒執法罪。
彭要和女友結婚,自己買不起房,就說要借父母的房子。父母騰出房子后,又租了一套房子去別的地方居住。孩子們現在已經五歲了,彭和他的妻子都有工作,但他們仍然住在父母的房子里,不肯搬出去。年邁的父母無固定住所,多次要求彭某翻轉房子。彭的父母同意給他租房子,但彭仍因妻子不同意而拒絕搬家。彭的父親將訴訟告至法院,法院命令彭搬出,但彭仍一動不動。最終被法院強制執行。
【分析】
《物權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權利人無權占有房地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有財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占用老年人擁有的房屋。彭的父母可以要求彭和他的妻子立即搬走。如果彭和他的妻子拒絕搬出,彭的父母可以起訴法院。如果即使法院命令其搬出,該人仍拒絕搬出,法院可以強迫其搬出。
對此,《民事訴訟法》在第236條、第250條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刑法》第313條還規定了拒絕執行判決罪。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其保管的房屋據為己有可能構成非法占有罪
張的母親早逝,父親再婚。由于妻子患有哮喘,張的父親婚后帶著妻子去了海南三亞避寒。期間,張某以有關部門要審核房產證為由,騙取其父親的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并將老人的房產改為自己名下。
春天,張父親回來發現兒子已經帶著妻兒搬進了自己的房子,房產證也改成了兒子的名字。張某父親與張某發生爭執,張某無理取鬧,不肯搬出自己住的房子。張父無奈,只好將兒子告上法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當一個老人喪偶再婚時,他的孩子們害怕老人將財產交給他的妻子。以欺騙手段改變房屋所有權并強行占用的案例不多,但并非孤例。
【分析】
張某的行為已構成第《刑法》號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非法占有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歸自己保管,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占有罪是一種侵犯財產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但仍實施,并且行為人具有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表現為拿別人自己看管的財物,以及別人遺忘的東西。非法將埋藏物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此案在舉報之前不會被起訴。接到通知后才會處理。張某拒絕搬出,張某父親將張某告上法庭,張某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老人空置房屋并變賣可能構成盜竊罪
劉太太有一個兒子,但她覺得他不可靠。老人去世后,他又找了一個妻子,登記并搬進了妻子家。為了保證自己晚年的生活不失去最后的保障,在有后妻保障的同時,她還有了第二層“保險”。她搬進了后來丈夫的房子,但她自己的公寓仍然空著,沒有得到處理。
有一天,當她和第二任妻子外出旅行時,她的兒子偷偷溜進了她第二任妻子的房子,偷走了她的房產證。他還偽造了她的身份證,低價賣掉了她的舊房子。劉太太和亡妻回來后,去查看老房子,發現老房子已經有人住了。詢問兒子后發現,賣房子的錢已經用來還賭債了。劉女士得知情況后,當場暈倒,被送往醫院。出院后,她強烈要求追究兒子的刑事責任。
【分析】
劉女士的兒子觸犯刑法,犯盜竊罪。
《刑法》第264條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管制。并處或單獨處以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監禁、罰款或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還規定: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且被寬恕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但這里,一來是他母親要求調查,二來金額巨大,應該依法調查。盜竊汽車、動產構成盜竊罪,盜竊房地產、房屋也可能構成盜竊罪。
拿走房屋拆遷款后遺棄老人可能構成遺棄罪
江家的老房子被拆了,妻子去世后,八十多歲的江先生一直獨自生活,無奈只能去了兒子家。過了一段時間,兒子兒媳以兩人都去外地工作,無法照顧他為由,將他送到了附近的療養院。為此,蔣把拆遷費全部交給了兒子。沒想到,兒子拿走了拆遷款,還給他支付了兩年的住院費,之后就不再露面了。手頭沒有錢的江被困在療養院里。他心臟病發作,醫療費由療養院提前支付。我兒子的手機關機了,聯系不上。敬老院送何某、江某到兒子住處,發現兒子已將房子賣掉搬走,下落不明。
【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照顧者應當履行為老年人提供經濟支持、日常護理和精神安慰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照顧者應當保證患病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應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江的兒子不僅沒有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還搶走了江的拆遷款,給江的生活造成了嚴重困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拒絕贍養老、幼、病或者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留。或者控制。遺棄罪是指拒絕撫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且情節惡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