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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州永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十個月。自2022年3月1日溫州市永嘉縣楠溪江實施休漁以來,被告人夏某多次駕駛漁船在永嘉縣沙頭鎮霞浦村附近的楠溪江流域內,使用電擊、電擊等手段。其他禁止方法,或使用網目極小的漁網非法捕撈鰻魚苗。隨后,其妻子卓某將捕到的鰻魚苗以每條5元、1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張某。某些。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卓某駕駛漁船在上述海域采用電擊法非法捕撈鰻魚苗,被漁業部門工作人員發現。他們隨后釋放了3、4條捕獲的鰻魚苗,并駕駛漁船逃離了現場。據中國刑事裁判查詢網顯示,2022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間,被告人夏某、卓某捕撈黃鱔魚苗至少1000尾,非法獲利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就其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生態損失支付3萬元賠償金。永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期間在楠溪江中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種子。情節嚴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依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最終,永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季節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管制或罰金。綜合:溫州晚報全媒體、看溫州APP來源:杭州交通918